close

看到國內竟然還有這種不文明,不進步的思維,真的很感慨教育到底帶給我們甚麼?
當老師的對教育沒有正確的認知,不懂的有教無類,不懂得幫助學生,這樣的老師到底還適不適任,教育當局對這類的老師卻沒有任何依法行政處置,身為教育圈的一份子,覺得非常的汗顏!!

在學校,大部分的老師都會對弱勢的孩子特別的照顧,放學了,孩子沒有辦法回家,老師充當保母在學校陪孩子寫功課,甚至買便當給學生吃,甚或是免費提供輔導,相較於這些眼裡只有皇親國戚,天才兒童,家庭背景高的學生。。。形成了強烈的對比!

在新聞出來的那一天,其實我就很感慨,為什麼這種老師可以安然的在教育界裡面繼續殘害我們的孩子!有的還可以越爬越高,當上校長,教授!這些人只知道在考試裡出一張嘴,天花亂墜,把自己的教育理念吹捧的像天上的神仙,然而實際做的,卻還是這些口屁倒灶的事情!我們的考試制度到底是在考甚麼?考騙術?考花言巧語?

人心難測,到底要怎樣才能找到一位好老師,一位稱職的老師,一位懂得如何幫助孩子的老師,如果借助測驗工具,不知道是不是也可以測出一些端倪?是真是假,是不是可以給我們教育帶來一些光明,或許現代的科技可以為我們找到一些出路。

然而,我們無論各行各業,都是以考試為主,考試決定一切,除了考實力,也考花言巧語的功夫!誰說的美,說的好,贏得評審的信賴,你就可以得到你要的工作!

其實我一直認為,許多行業有的試用期,在教育界上也應該適用,當然我這樣的論點提出,一定會被很多人罵瘋子,我不只贊成試用期,我還贊成公教軍警人員都適用私人單位的"不適合就把你fire","鐵飯碗"是保障你的"工作權",但是不是保障你的"擺爛權",有些公教軍警人員一考上就開始擺爛,這些人都是"心態可議",來考試都是為了求溫飽卻不願意付出的!當然,在做這些改革前,配套措施也是要有的!

老師的愛心本來就應該比其他行業要多一些,如果你沒有這樣的認知,我覺得你就不要來這個圈子了!當然,或許這只不過是我一廂情願的說法,但我真的希望我們的教育是充滿陽光與活力的!

為了還原事情的經過,我還是貼了以下這則不倫不類的新聞

「不歡迎趙翊安」 博愛國小留言版遭圍剿 網友:小孩無辜 不該影響受教權
中時電子報更新日期:2009/06/30 03:50 朱真楷/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為了女兒陳幸妤遭限制出境一事寫信求助馬英九總統,事實上,扁的外孫趙翊安如沒有出國,就可能進入台北市博愛國小就讀。沒想到,有關歡不歡迎趙翊安來唸書的討論已經灌爆博愛國小的留言版;竟有自稱家長的人說,不願自己的孩子與貪汙犯的小孩當同學;但立刻引來其他人圍剿,認為小孩無辜,就算阿扁被判有罪,也不該影響小安安的受教權。

為此,博愛國小於六月廿六日發出聲明表示,新生分發及入學依法辦理,絕對不因性別、社經背景等而有所差異,期盼所有關心教育的好夥伴都能以開明、理性、尊重的態度來交流,共同營造一個多元、祥和的社會,方為孩子之福。

早在六月廿五日,博愛國小留言版,就有署名「學生家長」者發言說:「我一直很擔心我的小孩去交到壞同學,不過在有了貴校的把關之後,我就放心多了。像趙翊安那種貪汙犯的小孩,真的不要讓他們進來學校,我不希望我的小孩跟犯人的小孩一起讀書,謝謝。」

--->這位家長以為他是神嗎???可以決定別人的存活???

但這些發言也立刻引發許多網友的反彈,網友「ting」更以「孩子無罪(趙翊安真可憐)」為題,強調,「家長犯錯,跟孩子有什麼關係ㄚ。一張白紙,卻因為父母而被染黑ㄌ,孩子又沒錯……,老師有什麼權力挑學生,不是有教無類ㄇ。莫非,老師這個道理都不懂,真可悲!」

更有署名「路見不平」者批評,即便阿扁被判刑定讞,又與小孩何干?小孩根本不知道大人世界發生什麼事情,將這種犯罪或者罪惡強加在小孩身上是誅九族還是明是非?還是台灣人所受的教育與公道就是如此?

他們也呼籲,請外界跳出政治判斷,無論是站在為人父母的立場,或者假設一下自己因為親人犯罪而被無辜牽連的感受,也希望教師站在有教無類的立場公正對待每一位學子。

我們來看看有關受教權的法條規定!

教育基本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母法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第1條即是開宗明義的精神!!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的權利,才會有這則母法的產生!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以這一條來看,我認為安安他們家即是我們所說的"弱勢",應該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期發展!

第 8 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從這個事件來看,安安已經受到身心侵害了!!而且安安的媽媽依法律本來就有選擇受教育的方式,如果今天他要去博愛國小,他就有權利去!!!從此次事件中,學校有沒有提供"良好學習環境",我認為是有待商榷的!因為良好學習環境,包括硬體跟軟體!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如果那位家長認為他的小孩有任何人格發展的損傷或侵害,他也可以透過公平救濟管道選擇轉學或是轉戶籍!但是他並不能去干涉別人入學的權利!

教師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很清楚說明,以上十點都是義務!!這位老師沒有盡自己的義務,是可以告他瀆職的!!!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以上記大過跟記過的規定,我覺得規定的不太好!就如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到底有甚麼不一樣???但是從法條中明顯的就可以記這個老師過了!!!

新聞還去報導了南部的學校,我覺得這件事真的是荒謬至極!!!為什麼老是覺得南部學校比北部學校友善??
那麼各縣市政府中央都在推的「友善校園」北部都是在推假的嗎???
「友善校園」的終旨就是希望老師們以友善、平等、尊重的態度,對待下一代,不要有體罰,傳遞友善的訊息,讓學校成為人性化教育的場所,鼓勵每位學生快樂成長。我們堅定地相信,惟有以大魄力根除體罰,學校的空氣才能使人真正自由,也才培養得出獨立思考、愛好自由的公民。 

但是到底有多少學校推行「友善校園」??到底這樣的觀念有多少人在做?從這次的事件中,我實在很懷疑成效在哪裡?
別的不說,就憑一般對可愛小朋友的印象好了!!怎麼樣都對這麼可愛的安安下不了手啊!!!
anyway。。。我還是覺得台灣是不太正常的國家!!安安還是去國外會對他比較好!!至少環境會是比較友善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enny老師 的頭像
    Jenny老師

    Jenny老師的~Sweet~部落格之痞客精華

    Jenny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